我与丈夫0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我生活,前夫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元。
至孩子20岁止,后来,05年我又起诉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增加到600元,至18岁止,现在孩子19岁,正在上大学,而我下岗,负担不了孩子的学费。
请问律师,我还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再给付孩子上学的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