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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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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7904什么是编号?

该怎么办

我与丈夫0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我生活,前夫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元。

至孩子20岁止,后来,05年我又起诉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增加到600元,至18岁止,现在孩子19岁,正在上大学,而我下岗,负担不了孩子的学费。

请问律师,我还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再给付孩子上学的费用吗?

咨询者:fa287498河北
[咨询时间:2011-10-12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陈道平律师
[地区:重庆-南岸区
手机:18996051418
积分:15738
]
回答时间:2011-10-12 20:19
陈道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支付教育费,是指孩子接受高中以下学历。至于度大学费用,可以凭困难证明搞助学贷款。不过孩子可以亲自给他父亲协商,要求给大学费用。
金志刚律师
[地区:甘肃-定西市
手机:13809328544
积分:6343
]
回答时间:2011-10-12 20:58
金志刚
不能
闫建秋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8932918019
积分:84478
]
回答时间:2011-10-12 21:48
闫建秋
成年后就没有法定义务了。建议协商解决。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10-13 14:59
吴君瑜
可以要求对方适当的承担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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