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需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执行的是债权,但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前者要让位于后者,你反映的情况确实是法律上的难题,你可待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
家人与一村民因种地界线发生矛盾,被打断腿,对方没有给我们一分钱。
我们把他起诉后,他被判了几个月,答应给我们补偿的。
可出狱后,他却分文未给,我们没有办法了,只有通过执行庭执行,期间拘留了一次,可是今天执行庭下来执行的时候,通风报信,他跑了,他家里有一千多斤的花生,执行人员说太少了没法执行,还说被执行的人不在,不能执行他的东西,请问这合乎执行程序吗?我们应该怎么办?难道中国的法律真的不起作用了,真是无法无天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