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用a代替人称}是在邮政上班的,事发当日去平南县平南镇上渡小学送报纸,在某老师宿舍送报纸时被该老师的狗咬伤,因为a要有证明回所请假去打针,此老师当时开出证明是被他的狗咬伤的,在打针的这段时间里,还有最后一针时.突发狂犬病死亡.
{有医院的证明和该老师当初的书面证明,可否算是证据充足?官司有多少胜算?法律上有这样的依据吗?对于死者能拿到应该有的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