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2009年12月25日发生的,我骑的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通过交警小轿车是70%的责任,我是30%的责任。
当时我的大腿骨折,开刀并栓有1根不锈钢。当时我的大腿骨折,开刀并栓有1根不锈钢到现在不锈钢还没有拿。
当时交警说要等到第二次刀开好后在于小轿车方解决赔偿的事宜。
我想问一下,这个期间交通赔偿有期限吗?还有我决定是2012年上半年开刀拿不锈钢,开好刀后如何来索赔补偿?赔偿的那些部分是按70%、30%来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