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证据证明是婚后购买的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我是在2005年3月份结婚的,2010年2月起诉离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2007年),由双方父母加上我们共同存的钱共出资购买了一所房屋65平方米,当时男方父母出资比例多些,当时房屋产权证没有下来,离婚时未做处理,2011年7月份房证才下来,名字是男方的,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当时男方父母出资时未说明所出的钱是赠与男方一方的,请问我们所购买的房屋是否是我们共同所有的财产,能否平等分配,我现在想起诉分割财产,是按以前的法律还是按司法解释三,解释三是8月份实施的,我们的房证是7月份下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