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办理假释的工作日。
只要符合假释的条件,即可以办理,不需走关系,也没有一年内有多少人可以办理假释的名额限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办理假释的工作日。
只要符合假释的条件,即可以办理,不需走关系,也没有一年内有多少人可以办理假释的名额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