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人钱,被人告上法院,后来庭外和解,签了份调解书,但这份书把我的欠钱日期写错了,多写了一年(就是让我多还一年的利息),和当时我写的欠条上的日期不付,但是当时我没看清楚就签名了,后来到还款的时候才知道,于是我只还了3\2的款,同时又写了张新的借条,现在还有3\1的款没还,我现在不想多还那一年的利息,我现在只有当时打官司时的一些文件(包括我的欠条的复印件),请问我如果现在打官司,不还那多一年的利息,能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