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通过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在双方父母同意之下,双方共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
自办理之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给女方彩礼钱五千元,以及后来男方父母相机供给女方一千伍佰元整。
自此之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方于2011年9月,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相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要就离婚,以及诉讼费用用被告承担。要就离婚,以及诉讼费用用被告承担现作为男方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