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进长后分配到附属企业公司工作,2005年我单位国有企业宣布破产,大慨向我这样的在附属企业的职工有40人左右,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存在了,打报告到政府到现在没有答复,我们附属企业经理这几年将附属企业公司财产出租后收到的租金,也不补以前拖欠的工资和其他应该给职工的福利,帐目从不对我们公布,根据了解的情况公司的资金大部分已经被他挪用,现在的状况好像已经成为他个人财产,他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们现在职工不知道该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