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看当时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2)安置补偿或安置住所要根据您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标准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考虑补偿。
(3)他身付纠纷官司,只要法院没有冻结或告知其不能处分的行为,其可以可以将工地转让或出售。
(2)安置补偿或安置住所要根据您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标准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考虑补偿。
(3)他身付纠纷官司,只要法院没有冻结或告知其不能处分的行为,其可以可以将工地转让或出售。
某局以建设教学楼为名,于2003年3月与我家签定合同,征收我家住房,并许诺3个月内会给我家地皮用以建房,然而今已快7年了,他们还没有平好工地,没有给出我家地皮,更没有给与任何安置补偿或安置住所行为,致使我家老少几口常年流离失所,有家等若无家。
请问,我家该怎么办?能否得到安置补偿或其它补偿?若有,该补偿又该如何结算?从哪年可以算起?
听闻,最近该局有将该工地卖给别人的打算,那么,他身付纠纷官司,可以合法或有权将工地转让或出售吗?到时我家的建房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又该与谁去理论?
今年12月又必须要开庭上诉了,此些问题迫在眉急,一直困扰着我,敬请各大律师能给与解惑及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