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名下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公公婆婆住,这两套房子都挂在了老公的名下,都是婚前全款付的,新的婚姻法一出,离婚的话这房子和女方一点关系都没,可是女方也没有机会再买房子,这是什么道理啊!!!不是想离婚,就是觉得既然婚前财产和女方无关,那就应该允许女方再买一套房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