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老师在其妻子的姐姐的女儿(孙某)在读小学六年级时,开始对孙某强奸,后来长期对孙某性侵害,一直到读初中一年级。
由于不堪忍受其姨父的性侵害,在读初一时,曾在其所读学校的教学楼三楼跳楼,被老师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这就事情已经过去快六年了,请问,如果现在追究某某老师的刑诉责任还可以吗?如果时间久了不追究该老师的刑事责任,那么可以撤销其教师资格吗?如果要追究该老师的责任,请问该怎样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