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