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几个月前出车祸,致使我父亲一级伤残,交通部门判定责任为同等责任。
起诉以后进行的判决有些不太明白,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方面。
我送父亲去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判决的时候是参照《工伤职工保险条例》直接按照40%进行计算。
我查询过确实《工伤职工保险条例》上面第三十二条有说明是40%赔偿。
但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应该给与60%-80%的护理费用赔偿。
两个都有明确说明,但是判决的时候是选择的前者进行参照。
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没有可以上诉的可能。
所以对此非常疑惑,希望各位好心人能帮忙解答一下具体原因与正确标准。
不胜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