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婚后共同出资修建了属于你们自己的住房及一些附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应当平均分割。
我是04年结婚的,她是成都农村户口,我的户口于06年迁来成都落户成都农村,现育有一女。
婚后共同出资修建了属于我们自己的住房及一些附属房屋。
这些年来,家用70%都是由她负责的。这些年来,家用70%都是由她负责的现在这里拆迁了,属于我们的地面附着物赔有18万及12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如今我们因感情不好,要离婚了。如今我们因感情不好,要离婚了她说这里是她的根,要分得多些。
最后算下来分我不到10万而且安置房也全部归她(孩子跟她生活)。
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怎样才算合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