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的抗辩是不成立的。当乙公司表示按甲公司的条件发货时,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至于甲公司人员到来后乙公司表示机床20万,是变更合同,要征得甲公司同意的。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订购乙公司一台机床价格18万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回复:知道了!
3天后甲公司电话问询乙公司,乙公司表示按甲公司的条件发货,乙公司电话表示希望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当即表示同意。
甲公司人员到来后乙公司表示机床20万,甲公司表示拒绝,谈判破裂。甲公司随后以违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