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骑电动车于2011.09.01日凌晨5点多被一辆摩托车从后方撞倒,左腿受伤,车子损坏,已花了一万多至今还在医院。
当时肇事者弃车逃跑了,肇事者摩托车及母亲电动车被亲友拉回,等我们报警已是十点多了,交警叫我把两辆车拉至交警大队,肇事者摩托车有车牌,真的,可只有只能查到姓名,身份证却查不到此人,(请问上车牌也可以用假身份证登记吗),于是肇事者摩托车被扣,电动车拖回(如果两辆车都放在那儿继续查则交几百元一月的停车费),也就是说案子就这样了结了,是这样吗?为什么有车子在都会找不到人的,我们就该付全部的医药费吗?那可是一年的血汗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