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我借单位的钱5万治病,出院后因个人需修养,不能办理有关手续。
哥哥替我取回医保报销费用,并连同借单位但没用的钱一起还给单位4万,单位给开了收据,上面写内容为还借款,交款单位是我,交款人是我哥。
若我哥以此收据问我要钱,不给可否?因为钱是我的,我哥是经办人,我父亲可以为我作证,无其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