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在交通局基层交管站工作干部,于1994年中专毕业分配工作的,有人事报到证的正式国家干部。
2005-2006年6月我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但只是和单位签的,无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期间单位每月还发放300元的工资(打到工资存折上),但每年向人事股交了700元的个人部分社保险金,于2006年8月正式回来上班。
2009年9月有上级文件规定2006年1月前在编在职国家干部可登记考试过渡公务员,我已通过资格审核并考试通过,现处于登记阶段,但有向人事局投诉我曾在06年1月前办理过停薪留职,不是在职在编人员。
我查过1983年劳动人事部文件,停薪留职合同是要劳动部门备案的,我是正式国家干部不属劳动部门管理,是人事部门分配的学生,并且广东省劳动厅在2000年有发文不准再实行停薪留职手续。
想请问律师我当初签的停薪留职合同是否有效,对我登记过渡影响吗?十分焦虑,急求答案,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