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2010年3月份交房,合同约定是在今年的3月份之前办里完产权登记手续,可是我的房产证到今天还是迟迟下不来,崔促多次至今无果。
我曾问开发商是否有赔偿责任,而对方的回答说只是约定产权登记手续时间并没有限定房产证的日期,所以没有赔偿责任!
我想问的是这样开发商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产权登记手续和房产证明明是相关联的,又有什么区别?我现在急需要房产证办理准生证,如果产生不必要的罚款我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