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5月26号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3年领的结婚证,2002年一月分买的房子,当时买房子的钱是我自己一部分还有和朋友借的一万多,和我老公的父母借了一万,房价是4.4万元买的,交款时是我老公他爸和卖方写的付款票据,因为我老公在家里是最小的所以什么事都是他父母帮着办的 ,所以付房款的时候都是我公公已付款人的名义签的字但实际上出资的是我和我老公,我与2010年的八月起诉离婚,一审因为我老公不愿意把房子分给我一半没有离,同年的九月底我老公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以低于市场价转移到了他三姐夫名下,后我又与2011年的四月十号再行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老公也同意离婚但是房子他说没有了,后来我又另行起诉他和他三姐夫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已开完庭等待判决,在法庭上他就一原来买房子交款人签字的那个票据为由说那房子是他父母给她买的,我就想问一下就凭一张交款收据能付认定房子就是他父母给她买的吗?我该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