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对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拆迁裁决” 最后写到,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是否可以先向江西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房产局告知我只能选一种,如果行政复议就不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