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11年5月份接到法院传票,妻子提出离婚。
2011年6月15开的第一次庭,是离婚房屋纠分,房子是我父亲的,在2004年用买卖方式赠于我们,我们没有出一分钱,连交易费都是我父亲出的,房产证写的我的名字,下个月1号又要开庭,请问2011年8 月13 日国家出台的19条婚姻司法解释,法院法官是否会按新出的司法解释来实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