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妹妹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报社必须给你妹妹认定工伤并给与相应的待遇。
你妹妹还可以向施工方主张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你妹妹还可以向施工方主张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律师:您好!我姐姐在西安打工,送报纸,前两天早上在送报纸经过一个工地途中,不慎掉进了施工方挖开的一个坑内,肋骨断了两根,当地电视台已做了报道,但施工方认为他们没有责任,连去医院看一下都没有。
而报刊投送站只答应到时只能报销一少部分意外保险,给一点救助基金。
由于他们还没有签合同,工伤保险也没有,请问张律师这样工伤能不能申请,我们能不能追究施工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