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还是个家庭纠纷,回答起来还真是很难。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仅从买卖关系讲,您看了肯定不会满意,因为法律规定是生硬的。但其实这里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亲属关系。父母将108万房产以40万卖给长子,咋看起来是个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仔细想来,如果不是自己的儿子、儿媳,谁会这样卖呢?显然不会,除非精神有问题,而且还把房产证登记在儿媳的名下。不难看出,父母的真实目的是想让子女们都能有个幸福、美满、稳定的家庭,包括自己的晚年生活也能得到子女的照顾。所以约定大儿子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这是符合思维逻辑的,两位老人真可谓是用心良苦啊!但他们忽略一点,就是人的思想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个房子看起来有点半卖半送的意思。其实际是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混合体,即:将原房产中的68万赠送给了大儿及儿媳,而将其中卖房所得的40万分别赠送给了二儿和三儿各20万,由大儿子、及儿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现在大儿及儿媳不尽赡养义务违反了先前的约定。老人有权撤销先前的赠与合同。关于赡养老人的问题,这是亲属权问题,即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其内容包括: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和要求照顾的权利。由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与财产无关,所以应尽同等的义务。而大儿及儿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是基于先前的赠与合同约定产生的,不完全基于亲权而产生。所以,大儿及儿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至于老人撤销赠与合同后涉及的财产如何分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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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奎律师于 2011-08-24 19:0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