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 工程承建商郎某为偿还材料供应商王某的材料款 借用我的房票(三联单收据)做按揭贷款 因当时规定必须是公务员才可办理 就用了周某女儿(教师)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并偿还了所欠材料款 此后 郎某按月交付银行贷款 2006年 郎某因其他原因被通缉 其妻被判刑6年 基于这种情况 我们和周某协调代为偿还所剩银行贷款 遭到拒绝 当时房屋使用权在我们手里 周某女儿以她具有合法手续要求住户搬家 被拒绝 后 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节房屋归周某女儿管理 并规定周某女儿必须持此房产证和郎某算账 此后周某女儿一次性交齐贷款 并将房屋出租 至今 此间 郎某一直在逃 2011年初 郎某妻子出狱 我们要求处理此房产事宜 因周某已经过世 和其女儿协商 归还事宜 周某女儿坚持房屋产权证是她的 房子就是他的 拒不归还 房屋 想以当时价格减去贷款价格给我们补偿 房屋继续归她所有 请问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当时法官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调解中有没有失误?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