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5年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我西邻a某在95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把我的2.6米办到他的里面,07年a某又以拍卖的形式卖给b某,地国土局又为b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b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才知道) 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告人民政府,法院说要先告当地国土局为b某办证程序违法。
1、办证依据错误,其办证面积超出批复面积。
2、两个界址调查员根本未到现场勘探丈量,签字为别人冒充。
3、邻地指界人b某找的村主任签字,村主任未到现场指界。(到村主任家签的)
4、其土地证上的批复期限07年就以到期。以上事实都有相关证据和相关人的法院笔录。 法院开了两次庭后,以b某通过拍卖善意取得。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为由驳回起诉。也没有告知不具备什么要件。请问贵律师,法院的判决合法正确吗。我现正准被上诉,还需要注意些什么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