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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导致肢体冲突(伤者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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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0808什么是编号?

口角导致肢体冲突(伤者轻伤)

被害者55岁,伤人者30岁,因口角导致拉扯,最后导致被害者右手前肢粉碎性骨折,但需要二次手术取钢板,所以伤残鉴定中心暂时没有出具轻伤报告(伤鉴中心考虑到被害人年时以高,担心以后恢复不理想,留下残疾的话,轻伤鉴定就过低了),事情发生现已一年半时间,当初派出所只做了笔录,还未立案,现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只是单单的民事纠纷,可否构成刑事责任,另外就是起诉伤人者赔偿的时间多久之内有效。

~~~我是被伤者。

咨询者:fa268102重庆
[咨询时间:2011-08-18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单春跃律师
[地区:河北-承德市
手机:13833432679
积分:397
]
回答时间:2011-08-18 23:25
单春跃
鉴定为轻伤的,就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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