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7年和美国consolidated metco china inc,合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营业范围是:充分利用 consolidated metco, inc.在北美的销售网络
和甲方及丙方在中国市场的实力,公司将在位于中国山东省潍坊市的生
产工厂内,
制造、销售和经销主要(但非排他性地)用于重型汽车市场的轮毂和刹
车鼓等铸锻毛坯件,产品将百分之百出口。
在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公司能够满足consolidated metco, inc.的产品质量、价格及交货期需求
的前提下,乙方代表consolidated metco, inc.及关联方同意将不再在中国
设立其它与公司生产相同产品的合资企业。
但是,这家美国公司2010年9月又申请在南京设立了一家独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汽车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我公司认为,和我们设立了合资公司,他们自己有设立独资公司,目的是进入中国市场,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违反的和我们的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