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防水单位。您好,我是一家防水单位十天前接到一家单位的屋面防水层漏水维修工程,并签署了协议,注明维修合格后在三年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免费维修。
但在施工过程中,就上个星期五夜里的那场大雨,将甲方的部分办公设备损毁。
现在甲方要求我们承担该笔损失,理由是维修怎么还会漏。
但是我们并没有施工完毕啊,这是真的太巧合了,而且所要求承担的损失远超过所签订的合同价。
我想请教一下专家,甲方的要求合理合法吗?如不和法能给点法律条款的支持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