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尽管有签订了的合同、有甲方因自己变更与增项而签认(带金额数目与工程量)确认单,但甲方往往在结算时借口请造价公司审核,对已确定的价格再次压价。
为此,想咨询一下,此时的造价公司是甲方的帮手(律师身份),还是甲乙方的评判单位(法院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