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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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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6647什么是编号?

请教两个问题

我女儿和女婿是去年完婚的,前两天我听别人给我讲了一件令人气愤的事,女婿出差时竟背着女儿找小姐两次,并和小姐发生关系时以老公和老婆相称。

请问:(1)女婿的行为是否算作婚姻中的过错?

(2)是否构成重婚罪?

咨询者:fa263370上海
[咨询时间:2011-08-08
悬赏分:
解答数:5]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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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8-08 09:37
魏国鹏
1、女婿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婚姻中的过错,应该承担对你女儿精神损失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男方的行为属于婚外遇,不属于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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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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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8-08 09:48
陈晓云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忠实义务。女婿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2、女婿的行为违法,但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
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过错是指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3、女婿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
孙元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881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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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8-08 09:59
孙元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过错方,建议收集相关证据:人证、录音、自认等,以便更好保护女方权益。
2、该行为尚未构成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孙律师祝您维权!
孙元律师于 2011-08-08 10:0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卢亚恒律师
[地区:上海-闵行区
手机: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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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8-08 10:25
卢亚恒
你女婿的行为有过错,但是还达不到重婚罪的程度。
葛弋慧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65165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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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8-09 11:11
葛弋慧
1、如果有证据证明,女婿的行为对婚姻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义务;
2、不算重婚罪,因为重婚罪是指再婚或以夫妻名义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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