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属于抽逃资金,公司是不能向个人借款的,公司以欺骗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是违法的。
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人(主要股东)98%股份。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人(主要股东)98%股份09年向别人借资200万办理了增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一星形后通过别的渠道还给了其人。
现在工商局认为这是抽逃资金。现在工商局认为这是抽逃资金我们认为:公司基本上属于独立法人,二是当时增资时总资本远大于当初增资后资本总额度。
三注册增资不能向别人借钱吗?一没有躲避债务二没有损害股东利益三现在公司总债务基本为零而且公司现在基本远大于在工商局注册资本,即使当初有抽逃行为现在已经补正了。
为此请问这算得上抽逃资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