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997年王某将一处54.8平的房屋抵押给袁某,后因无力赎回,只好作价卖给袁,然后袁某又将这处房屋卖给了我。
只因当年王某的房屋是集体房照,协议待房照下发后,由王某将房照交给袁某,再由袁某办理过户交给我。
可是四年后,2002年可恶的王某在房照下发后,又将房照卖给刘某,房产在没有对此房屋进行核实评估的情况下,将其产权过户给刘某,导致刘某多次代人到我家来要房子,使我家不能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我应怎么做才能撤销刘某的房照,要回我的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