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基金海外投资
请问境内人民币基金投资于拟在香港上市的境外架构公司的法律手续有哪些?适用的主要法律有哪些?谢谢。
补充说明:
①境内PE是指在境内完成资金的募集,以投资境内企业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上述分析,境内企业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具有审批上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为此,对境内PE而言,在通过对所投资企业海外上市实现退出的路径上增加了一定难度和成本。而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规范以及创业板推出的预期,使境内PE在退出机制设计、和选择上,逐渐转向以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退出为主的模式。就通过海外上市退出的路径,笔者在此探讨该路径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第一种路径:境内企业设立境外SPV。以境内PE所投资的企业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再以该主体实施返程投资的方式推向海外上市。即境内PE先成为境内企业的股东,境内企业按照10号文及外管局等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展开并购、重组等一系列前期准备,推进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主体,实现海外上市。
第二种路径。境内PE申请设立境外SPV。由境内PE作为境内公司向商务部申请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由该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权益,在完成重组后进行海外上市。因为10号文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进行跨境换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关于换股将在返程投资部分另行论述),所以本路径的关键点在于,境内PE能否将所募集的资金进行外汇转换,然后再以该资金作为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对价。由于境内退出渠道的限制,制约着境内PE产业的快速发展,所以笔者建议应在对海外上市活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以境内PE所投资的境内企业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PE直接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给予政策支持,使境内PE退出的通道有更多选择,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第三种路径:境内PE设立境外投资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相关政策规定,境内PE可以境内投资主体身份,申请在境外设立企业:可选择在投资所在国新设企业;也可选择投资所在国的目标公司,对该目标公司实施并购。后以该境外新设企业或被并购的目标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实施外商投资活动。从通过PE资金转化的角度看,该路径的实施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有助于通过使用外汇储备而减少人民币升值压力,故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种路径:境外PE与境内PE进行合作。境内外PE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各自优势,展开项目合作,进行联合投资。境内PE负责选择境内企业;境外PE负责设立离岸公司,后境内PE持有该离岸公司部分股份(即境外PE向境内PE转让部分股份)。该离岸公司以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在境内进行外商投资活动。经过由离岸公司对境内企业的并购重组,境内外PE共同推动离岸公司的海外上市。此合作路径应受到政府监管层面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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