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现在所居房屋是由我爷爷的名义规划的宅基地,当时押金什么的都是我父亲出的,盖好后分家的时候我爷爷奶奶,曾祖父曾祖母都同意把房子分给我父亲,当时并未写下书面协议,
到现在已经二十三年了。现在我父亲把房子翻新重盖,我叔叔说这是我爷爷的遗产要求兄弟二人一人一半,这合理吗?
如果要打官司,这超过诉讼时效了吗?有效诉讼时效为多久?
当时政府发放的门牌号与我家的户口本住址一样,户主是我父亲,这算是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