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物权法实施以前朋友借我一笔款用于建造厂房,协议约定在没还款前在建厂房所有权属于我,但没办理抵押登记。
事后他又以土地抵押向银行借款,由于没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最近朋友的土地被法院拍卖了。
我之前和他订的协议有效吗?是否能主张在建厂房所有权?有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