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王某应该享有
关于债权纠纷的法律问题咨询?哪方的主张是正确?为什么?
现有甲乙丙丁四人,甲乙丙三人按40%,40%,20%的股份合伙经营一台大客车a跑
运输,丁一个人一台客车b。a,b二车老板协商后于2010年年初签订协议委托a车
老板承揽一笔业务,所需经费由a车垫付,事成之后b车每月将纯利润的35%补偿
给a车作为承揽业务的经费,如a车承揽业务不成功,a车所花费的业务经费b车概
不负责。a车老板在2010年12月正式将业务承揽下来并且由a,b两车共同运营,b
车也如期从2011年1月份开始每月将以前约定的净利润的35%作为业务经费给了a
车。2011年3月,a车股东甲转让10%股份给王某,并约定3月1日之前的所有债权
,债务由甲负责。到5月份,甲与王某对b车付给a车的这笔业务经费产生争议,
甲认为这笔业务经费属于3月1日以前的债权,王某不应该享有;王某认为3月1日
以后收到的这笔业务经费其应该按收购的10%股份享有。
问:哪方的主张是正确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