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女方结婚后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因女方患精神方面疾病,第一次去民政局时,工作人员未准予办理离婚,后双方私下商量达成协议: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女方同意向民政局隐瞒其有精神疾病一事,两人成功拿到离婚证,请问此种情况离婚是否有效?若日后男方无证据证明是女方自愿故意隐瞒其病才成功离婚,二人离婚是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