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可以要求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你的孩子,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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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于2010年1月初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5月怀孕,于2010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男方经常把不要孩子和离婚挂在嘴边,在我生完孩子不到3个月之内,被打两次。
而且在我生完孩子刚刚两个月后(2011年2月11日),男方与我及家人发生争执,扬言要杀死女方全家,并从此采取三不政策“不理睬,不回应,不给生活费”我自己带孩子看病及打预防针。
2011年7月19日晚两人发生口角,男方将家里的电器家具全砸了,把家里所有的棉被堆在房门前并淋上了食物油,扬言要把儿子从楼上扔出去,并且要放火烧死全家,原告选择了110报警,民警对被告长时间劝说无效,而且被告当着民警的面把电脑砸了,原告与2011年7月19日晚坐着警车搬出了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子。
由于家里的电器家具都是我婚前置办的。由于家里的电器家具都是我婚前置办的另外男方的收入一直都是自己自由支配,很少为我及儿子付出。
为了维护我及儿子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赔偿并保全自己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