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祝县城有40多位购房户在06、07年同一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07年底,开发商提出要办房产证,收去了住户身份证件和原始合同,让住户重新换签了合同,并将住户承担的办证“费用”改为“税费”,待住户去取房证时,每户要交纳13000----15000多元办证费用,后房管局答复,开发商办证时交的税费有:不动产营业税,契税(免交),印花税,手续费,登记费。
请问开发商将自己交的营业税转嫁给购房户,于法有据吗?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