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住的房屋登记是我外公之名字,实为我母亲出资所建,后来外公写了一份声明,说明该房是我母亲出资所建,其它人不得干涉.这份声明内容还算详细,但存在一个错误,就是把房产证号写成土地使用证号,把土地使用证号写成了房产证号.
1.请问这份声明有效吗?
2.建造房屋的支出单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95年初建,03年二次加建)
3.如转让,赠与,抵押贷款,谁才是权力行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