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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2010年12月28日在本公司从太原至北京发了一件服装包 ,2011年3月发货人给本公司打电话说此货物收货人还没有收到(经过盘点库房货物没有此货),由于时间过长 期间又过春节 我公司已经无法找到签收单据。
太原发货人一口咬定货物没有到达指定收货人手里,认为我公司将货物丢失,要求赔偿12000元,我公司在给发货人开货物合同时合同背面清楚的写到如果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本单看出1个月内不查询是无货主处理,还有如果不上全额保险按运费的两倍赔偿,目前发货人已经在太原迎泽法院起诉我 ,我应该如何应对此事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