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我老婆(哺乳期)骑电瓶车与小车相撞,随即报警,经医院诊断手腿骨折,医生证明建休3个月,因主要是休息,为方便起见,医生开了约2周的药我们就出院了,对方已付清在医院的费用。第二天我们去交警队,责任认定对方全责,对方在交了押金后已提车。
请问:1.我能向对方要求赔偿哪些费用?是直接向对方要,还是向交警要,还是法律起诉?除3个月的误工费(是否工资条就可以作依据?)、后期医疗费(医院发票为依据)外,其他费用如:(1)护理费(我本人,5月份刚好辞工当时工费4600)能否得到3个月,因我老婆开始根本不能卧床、起床、上厕所、洗澡等,都必须有人帮忙,而且晚上睡一个小时手或腿就痛,必须起来坐一会再又睡,搞得我每天晚上也要跟着起来7-8次,太辛苦了!(2)因老婆属哺乳期吃药不能喂小孩,2个多月的小孩的只能吃奶粉,小孩的奶粉钱能否得到赔偿,能否按3个月计算?(3)营养费能否得到补偿?怎么计算?
2.医生要求2周后复查,对方让我们保留好医院发票,我们只能垫付,万一对方后面不给,我们岂不是要自付?
3.如果3个月后一些费用对方不认,协商又无结果,我们是不是只能起诉?如果我们起诉,哪些赔偿费用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我们不起诉又会怎么样?请帮忙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