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能改变为国有性质,能发双证的,则你有权购买该房屋,农业合作社的反诉不合法。
本人(四川阿坝州人)于2007年1月在都江堰市购买了1套176平方米的住房,并与土地所在的村民农业合作社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在2007年3月5日前两次付款付清了全部房款。该房系当地农村搬迁安置房,后由于一些问题,当地政府发文将房屋的土地性质改为国有土地,可以办理双证。但遗憾房屋至今还不能装修入住。原因是该房是当地农民提供土地,修建方负责修建的方式完成开发,恰好提供本人购买的这套房屋土地的农民和修建方由于分配房屋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致使本人不能装修入住,2011年3月28号开始装修,4月6号停止装修,其间该农民三次到装修现场阻止施工,导致装修被迫停止。本人到所管辖的社区、镇政府反映问题等待解决,但都因协调困难为由不能解决。由于要急于住进房屋,本人与5月起诉了合同中的出卖方即农业合作社,在6月28日的开庭中,被告提出反诉,反诉状内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或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发生,被反诉人的户籍不属于本农业合作社。为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咨询问题:
1、针对上述情况本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应对这场官司。在该农业合作社购买房屋的外地人有数十上百户。
2、合同中的出卖方—农业合作社当初在成立售房部、对外发放宣传广告的前提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又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