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方有两个身份证(不同的住址,不同的出生日期),登记的时候用的第一个身份证,买房的时候是用的第二个身份证,协议离婚时用的是第一个身份证,协议离婚书上写的是房子属于我,我给对方一部分钱,办完离婚后我给对方一部分钱,对方用第一个身份证写了收条,对方用用第二个身份证写的房屋产权与对方无关,这样的约定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