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下,购买的住房,原应2010年9月交房,但开发商因各种原因,至今(2011年7月)仍未向购房者交房。
购房合同中写明,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交付日期第二天起直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
那么如果继续拖延交付日期,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应该怎样要求赔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