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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供电局所谓的“我们没有责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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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3812什么是编号?

触电身亡,供电局所谓的“我们没有责任”是否成立?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我有一事需要咨询,请帮忙解答,谢谢。

我三叔在武汉市开办了一家小型塑料加工厂,和另外一户小厂公用一个产权属于当地供电部门的变压器。2011年7月3日晚8点左右,我三叔在生产过程中(厂内)对机器进行维修作业时不幸触电,在送医院急救不久身亡。我三叔的厂子规模很小,厂房等设施也不正规,包括电线等电力器材的安装也不正规,但是在当地已经生产经营多年。在触电过程中,电闸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事后查看证实,变压器上面根本没有安装触电保护器。事后,供电部门以“我们没有责任”推脱。

个人认为,虽然触电地点在室内,但是供电部门多年内没有监督到缺少电力保护装置,也没有进行任何提醒或警告,供电部门所谓的“我们没有责任”站不住脚。

请问在这次事故中,哪些人需要负责?供电部门是否有责任?

咨询者:fa249400湖北
[咨询时间: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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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7-04 15:59
向鹏
您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对方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但责任承担的大小,应当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来确定,如果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非主要原因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7-05 13:41
魏国鹏
1、电力部门对外伤害责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责任、没有过错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供电部门以“我们没有责任”推脱,是不能免除他们的赔偿责任的。
2、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本次事故中应该由电业局承担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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