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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对方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但责任承担的大小,应当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来确定,如果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非主要原因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对方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但责任承担的大小,应当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来确定,如果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非主要原因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