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有你的继母照顾,你们可以给一定的生活费。这也是你们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本人现在父亲69,继母49。本人现在父亲69,继母49弟:35岁,弟媳已分居未办理离婚手续。
父亲是退休职工,继母在厦门打工。父亲是退休职工,继母在厦门打工两人均收入1800元左右。
本人妻子儿女共四口,与妻子均在厦门打工,人均月收入1200左右且两个小孩在厦门上学,大的念高中,小的念五年级。
弟弟现个人收入2600左右,现与其闹离婚。弟弟现个人收入2600左右,现与其闹离婚目前一人扶养一子女。
我们现在与父母都已分家,独自生活。我们现在与父母都已分家,独自生活由于弟弟目前这种特殊情况,弟叫父母亲看管3岁不到的小孩,因无法满足现有的看管费。
(每天下午4点左右从幼儿园早晚接送,看管费用400元左右,其中幼儿园每月开支300元)现父母声称无力看管弟弟的儿子,且要求我兄弟两从下个月每人支付300元生活费,不再帮弟弟看管儿子了。
在次我想请问一下,我父母(后妈)这种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条件下,而我们现在儿女尚幼,可不可以不接收父母(后妈)这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