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交房入住时开始计算。
只是因未及时交工而不能办房产证,可以协商解决。
只是因未及时交工而不能办房产证,可以协商解决。
我2008年4月向某小区拆迁户买了一套[拆迁协议书]。并与卖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 支付了全部房款。
合同约定: “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为2008年10月” “如果到期不能入住,卖方每延期一个月以房租形式支付买方800元”。 到08年10月工程延期,开发商预计在2009年4月交工,延期六个月,具此卖方支付了5000元房租补偿费。到2009年4月仍未交工,经与卖方商议待交工入住时按实际延期天数一次性支付租房补偿费。
2009年7月15日交工入住,当天卖方支付租房补偿费2000元。
合同又约定:“交房后能顺利办理产权证”。(没有约定具体办理产权证的日期)
现经与开发商联系,该房没有全部验收,何时能办产权证,开发商尚无明确日期。(现在整个小区都不能办理产权证)
请教邢律师:
1. 根据以上所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长?开始计算时间 是从房屋买卖合同签定时2008年4月 还是从2009年7月15日交工入住和卖方最后支付我租房补偿之日开始?
2. 该房目前尚未全部验收,全部拆迁户都不能办产权证,何时验收又无具体日期,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何时起诉?


